判刑理由書撮要(由AI生成)
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/或翻譯,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。
判詞指出,被告與另一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晚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示威現場,與約三十名蒙面示威者將一名21歲男學生圍堵,誤以其為便衣警察,強迫其開啟背囊檢查並搶走物品。眾人隨即以拳、腳及雨傘多次襲擊受害人兩三分鐘,期間被告先曾拉開他人保護受害人,繼而加入群眾施暴,致受害人耳廓瘀傷及頭皮多處血腫,並遺失手機及證件;襲擊過程由閉路電視及傳媒錄影記錄。
本案屬暴動及傷人兩罪,無既定量刑指引。判詞援引上訴庭見解,認為暴動罪量刑須兼顧維持法治、公眾秩序及阻嚇,通常以即時監禁為本,其適當起點為42個月監禁;傷人罪亦按刑責確定。
法庭考慮本案暴力程度高、參與者眾多、具有組織性,用雨傘作掩護及武器,對受害人作出嚴重襲擊並導致身體傷害及財物損失。被告認罪態度理想,且具良好背景及無前科,故在起點刑期基礎上先減至28個月,並再酌情扣減2個月。
法官認為此等以暴力壓制異見、破壞法治及社會秩序之行為與暴政無異,嚴重損害香港良好聲譽,不得姑息,必須予以嚴懲並向社會大眾發出明確訊息。
被告就暴動罪及傷人罪各判監禁26個月,兩罪刑期同期執行,共26個月監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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