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資料
文件編號 | anti-elab-9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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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編號 | DCCC508/2020 |
裁判官/法官 | 練錦鴻 |
法院 | 區院 |
是否認罪 | 認罪 |
裁決 | 罪成 |
控罪 |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|
判刑 | 判囚 |
涉事日期 | 2019-11-12 |
涉事地點 | 銅鑼灣 |
判決理由書(AI撮要) | 沒有判決理由書/裁決書。 |
判刑理由書 | 查看 |
判刑理由書(AI撮要) | 判詞指出,被告與約三十名蒙面示威者於2019年11月12日晚上在銅鑼灣崇光外掘磚縱火堵路後,發現一名21歲學生X並誤以為其為便衣警員,遂沿百德新街至金百利商場外圍堵X,搶奪其背囊並倒出物品,隨即群毆X逾兩三分鐘。被告二初時曾試圖勸止但最終以拳腳及雨傘手柄襲擊,後又與被告一一同以手肘、腳踢X後腦及背部,致X耳廓瘀傷及多處頭皮血腫,X其後遺失手機及證件。</p><p>參考《公安條例》第19條暴動罪及《傷害人身罪條例》第19條傷人罪,並依據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天琦案所表列量刑指引,暴動罪一般應立時監禁,量刑起點為42個月。</p><p>被告在群體暴動中以暴力威脅並實施嚴重毆打,並利用雨傘等工具作為武器,屬大型霸凌及滅聲行動,必須以嚴厲刑罰維護法治、公眾秩序及發揮阻嚇作用。</p><p>本席認為此等暴力示威行為與所謂抗爭理念相悖,其肆意毆打無辜市民等同以暴制暴,不容於社會及法律,須向大眾發出明確訊息。</p><p>被告就暴動罪及傷人罪各被判監禁26個月,同期執行,合共26個月,即時入獄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