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刑理由書撮要(由AI生成)
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/或翻譯,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。
判決指出,被告就兩項罪名認罪。2020年1月29日約晚上8:00於葵涌警署車輛出入口附近,他與兩名戴面罩的共犯,全身着黑,試圖以火摧毀或損毀警方車輛。閉路電視片段顯示,他們在一座工業大廈會合,點燃並投擲至少三個汽油彈,汽油彈爆燃後弄黑入口,險些擊中一名無辜途人。被告隨即散去,返回一座廠房大樓十一樓的一個租用單位,存放裝備和材料。2020年2月4日,警方在他騎單車離開時拘捕他,並憑手令搜查該處,繳獲另十一枚汽油彈、打火機油、濃縮硫酸地渠疏通劑瓶及相關組件。在被審訊時,他承認在網上研究後製造這些裝置,並於社會動盪中魯莽行事,出於”好玩”的意圖造成破壞,事後表達悔意。
法官指出,縱火罪根據《罪行條例》可處最高終身監禁,雖無固定刑量指引,仍須逐案審酌。根據第60(1)條的縱火未遂罪,雖較危害生命的縱火罪嚴重程度稍輕,但因火的固有危險性,仍屬最嚴重罪行。根據第62(a)條,持有縱火裝置可處最高十年監禁。法院引用上訴權威意見,描述縱火罪特別嚴重,宜予以懲罰性及威嚇性刑罰。
法官認定多項加刑因素:預謀、策劃及取得不穩定的汽油彈;與共犯協調;全身着黑並更換衣服以避人耳目;以及對途人的風險,包括一名險些受傷的行人。有些裝置含高濃度硫酸,增加造成嚴重傷害的可能性。減刑因素包括被告當時年僅17歲、無前科、被診斷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(ADHD)、及早認罪及真誠悔意。然而,法院認為ADHD與本案無關,對量刑無重大減輕作用。
法官強調,蓄意襲擊執法部隊及公共財產破壞公共秩序,需採取以威懾為主、保障公眾安全優先於感化的刑罰方針。他強調,被告利用填充助燃劑且不穩定的武器,對生命及財產表現出魯莽蔑視。被告的悔意及個人背景,仍不足以抵銷須判處大幅監禁刑期,以反映罪行嚴重性並警示類似行為的必要性。
被告在縱火未遂罪上以五年監禁為起點,在持有罪上以三年半為起點,因及早認罪各自減刑三分之一。法院就整體刑期作調整,將持有罪刑期中的六個月與縱火未遂罪刑期連續執行,其餘部分則併合執行,合併刑期為三年十個月監禁。 (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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