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刑理由書撮要(由AI生成)
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/或翻譯,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。
判詞載述,被告承認兩項罪名:縱火未遂及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而藏有物品罪。於2020年1月29日約晚上8時,被告與兩名戴面罩、全身穿黑衣的同謀,衝向葵涌警署車輛閘門入口,投擲至少三個汽油彈,意圖損壞政府車輛,或對其會否遭到摧毀或損壞表現出魯莽。閉路電視片段顯示,被告在襲擊前後更換衣物,然後騎單車返回京士福工業大廈的租住單位,並與另外兩名襲擊者會面。警方於2020年2月4日從該建築物騎單車離開時拘捕被告。其後搜查其租住處所,發現11枚自製汽油彈、打火機油、高度腐蝕性渠務清潔劑、噴漆、玻璃樽及相關材料。在警戒下,被告承認為「好玩」而製造及投擲汽油彈,並表示悔意。
法官指出,根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60(1)條,縱火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;而根據第62(a)條,藏有爆炸物或縱火裝置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。縱火罪並無固定量刑指引;各案須視乎案件事實而定。故暫定縱火未遂控罪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,藏有裝置罪則為3年6個月。由於被告及早認罪,兩項刑期均獲減刑三分之一。
法官強調汽油彈帶來之極大危險、犯罪行為之有預謀性質、買賣及製造不穩定的縱火武器,以及在廣泛社會騷亂期間對警署進行直接襲擊。加刑因素包括被告的策劃、利用租用處所準備汽油彈、使用偽裝以逃避追蹤,以及在襲擊期間對附近行人造成嚴重危險之魯莽行為,該行人險被傷及。法官強調鑑於可能造成嚴重傷害及財產破壞,必須通過懲戒和保障公眾安全以達到威懾效果。
法官指出,儘管被告年輕、品格良好,且童年時曾確診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,但與罪行的嚴重性相比,這些因素影響甚微。在嚴重縱火案中,教化處理次於懲罰及威懾。鑑於罪行的嚴重性,法官拒絕考慮下令送往訓練中心,並認為必須以公共安全為先,勝過任何教化考量。
被告總刑期為3年10個月監禁,其中縱火未遂罪判監3年4個月,藏有物品罪判監2年4個月,後者有6個月須連續執行,其餘同期執行。 (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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