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決理由書/裁決書撮要(由AI生成)
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/或翻譯,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/裁決書為準。
判詞指出,被告於2019年6月26日在灣仔警察總部外非法集結,協助堵塞出入口及遮蔽閉路電視,並對一名便衣警員揮拳踢擊。被告承認未按裁判庭指定出庭構成違反歸押罪,否認暴動及襲擊控罪。控方憑閉路電視、警員證人及指紋證據確認其身份,辯方主張自衛及防止罪案。法庭裁定暴動罪及交替普通襲擊罪成立,並確認違反歸押罪成立。
依據《公安條例》及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量刑指引,考量暴動及襲擊行為對公眾秩序與人身安全之嚴重性。
被告利用暴力侵害警員及嚴重破壞社會安寧,需發揮懲戒與阻嚇功能;其無前科但公眾利益受損甚鉅。
示威不容暴力,維護法治須嚴懲違法者,以警示公眾恪守秩序。
被告因暴動罪被判監12個月,普通襲擊罪判監6個月,無合理歸押罪判監3個月,三罪合併執行12個月。
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/裁決書
判刑理由書撮要(由AI生成)
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/或翻譯,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。
判詞指出,被告於2019年6月26日參與一場經民間人權陣線批准的和平集會後,與大批示威者一同包圍灣仔警察總部,佔據馬路並堵塞出入口,更在建築外牆噴漆及投擲雜物。期間,一名便衣警員嘗試由軍器廠街車閘返回警署時遭示威者攔截,被告揮拳打中其嘴角及頭部並伸腳踢擊,致對方逃入大樓平台。被告後因未按期歸押被拘捕並提出抗辯,最終被裁定暴動罪及普通襲擊罪成,並就未按期歸押一罪認罪。
根據《公安條例》第19條,暴動最高刑期10年,區域法院可判最高7年;參照上訴庭2020年案例列明十二項量刑考慮因素,強調維護公共秩序及法治、肯定判刑阻嚇性。
考慮示威規模大、地點為警察總部、使用口罩掩飾身分及噴漆、堵塞通道等加刑因素;惟暴力程度短促輕微、無重大傷害;被告無前科、獲多封求情信及自白具悔意,酌情減刑。暴動量刑起點4年,減2月至3年10月;普通襲擊量刑6月,減1月至5月;未按期歸押量刑3月,認罪減三分一至2月;兩暴力罪同期執行,未歸押刑期累加,合共4年。
法庭認為暴力破壞公共秩序不可因抗爭訴求而改變,必須嚴厲譴責並示警年輕人免因一時激動觸法,強調維護社會安寧與執法人員安全的重要性。
被告最終因暴動罪及普通襲擊罪判處即時監禁3年10個月,另因未按期歸押判處即時監禁2個月,合共4年入獄。
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