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nti-elab-964 DCCC825/2019 普通襲擊

文件編號:

anti-elab-964

案件編號:

DCCC825/2019

控罪:

普通襲擊

涉事日期 :

2019-09-25

涉事地點 :

灣仔

判決理由書/裁決書撮要(由AI生成)

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/或翻譯,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/裁決書為準

判詞指出,被告於2019年6月26日支持反修例集會結束後,與其他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,用鐵馬、垃圾袋等堵塞各出入口,並遮擋閉路電視鏡頭。其間,一名警員(即控方第一證人)返崗途中遭群眾追打並意外推跌一名女示威者,被告見狀加入追逐,以拳腳對該警員施以暴力。警方向被告採集指紋及檢取其涉案衣物,並在後續審訊中控告他暴動、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無合理理由未按法庭指定歸押三罪。經法庭審理,暴動罪及普通襲擊罪(原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降格)成立,未按指定歸押罪亦成立。

依《公安條例》第19條及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第40條,參酌暴動及襲擊罪量刑指南,按被告在暴動中使用武力癖性、對公共安全及警員人身造成威脅之嚴重性衡酌。

被告並非基於合法自衛或防止他人犯罪而使用武力,其兩拳一腳屬蓄意報復及協助同夥破壞社會安寧;閉路電視、警員證供與指紋等證據充分證明其身分與行為;惟其無前科及庭上承認部分事實,屬量刑時之輕微從寬因素。

被告在群情洶湧的非法集結中,以暴力貫徹共同目的,其襲擊行為超出社會容忍限度,不符合法律容許之自衛或防止罪行範疇,必須予以嚴厲譴責及懲罰。

被告於2020年9月17日在區域法院裁定暴動罪及普通襲擊罪成立,另就未按指定歸押罪亦裁定成立,案件押後另行量刑。

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/裁決書

判刑理由書撮要(由AI生成)

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/或翻譯,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

判詞指出,2019年6月26日數千市民由中環至灣仔軍器廠街包圍警察總部,堵塞出入口、噴漆牆壁並擲物示威。混亂中,被告戴口罩及手套,於車閘附近兩度對一名便衣警員揮拳並後踢,警員逃入平台才脫圍。其後,被告於2019年11月未按期歸押,翌月被捕,案件分別被裁定暴動罪、普通襲擊罪及不歸押罪成立。

依《公安條例》第19條,暴動最高刑10年,區域法院可判7年;普通襲擊最高12月;不歸押起點3月,認罪減三分之一。判刑須遵循上訴庭就暴動罪一般原則,兼顧阻嚇及維護公共秩序。

考慮被告與他人堵塞警總、侮辱及襲擊執法人員,嚴重擾亂公共秩序,加上地點特殊、規模龐大及口罩隱匿身分屬加刑因素;暴力程度中度、無重傷及使用武器屬減刑因素;被告無前科且認罪減刑,但比重有限。遂以暴動罪量刑起點4年,減兩個月至3年10個月;普通襲擊量刑6月,減1月至5月;不歸押量刑起點3月,減1月至2月。

法官認為即便被告背景良好,亦須嚴懲暴力與法紀蔑視,以維護法治和公共安寧,並警誡青年切勿以武力傳達政治訴求。

被告因暴動罪判監3年10個月、普通襲擊罪判監5個月(與首罪同期執行)、無合理理由不歸押罪判監2個月(分期執行),合共4年監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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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資料

文件編號 anti-elab-964
案件編號 DCCC825/2019
裁判官/法官 郭啟安
法院 區院
是否認罪 不認罪
裁決 罪成
控罪 普通襲擊
判刑 判囚
涉事日期 2019-09-25
涉事地點 灣仔
判決理由書/裁決書 查看
判決理由書(AI撮要) 判詞指出,被告於2019年6月26日支持反修例集會結束後,與其他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,用鐵馬、垃圾袋等堵塞各出入口,並遮擋閉路電視鏡頭。其間,一名警員(即控方第一證人)返崗途中遭群眾追打並意外推跌一名女示威者,被告見狀加入追逐,以拳腳對該警員施以暴力。警方向被告採集指紋及檢取其涉案衣物,並在後續審訊中控告他暴動、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無合理理由未按法庭指定歸押三罪。經法庭審理,暴動罪及普通襲擊罪(原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降格)成立,未按指定歸押罪亦成立。</p><p>依《公安條例》第19條及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第40條,參酌暴動及襲擊罪量刑指南,按被告在暴動中使用武力癖性、對公共安全及警員人身造成威脅之嚴重性衡酌。</p><p>被告並非基於合法自衛或防止他人犯罪而使用武力,其兩拳一腳屬蓄意報復及協助同夥破壞社會安寧;閉路電視、警員證供與指紋等證據充分證明其身分與行為;惟其無前科及庭上承認部分事實,屬量刑時之輕微從寬因素。</p><p>被告在群情洶湧的非法集結中,以暴力貫徹共同目的,其襲擊行為超出社會容忍限度,不符合法律容許之自衛或防止罪行範疇,必須予以嚴厲譴責及懲罰。</p><p>被告於2020年9月17日在區域法院裁定暴動罪及普通襲擊罪成立,另就未按指定歸押罪亦裁定成立,案件押後另行量刑。
判刑理由書 查看
判刑理由書(AI撮要) 判詞指出,2019年6月26日數千市民由中環至灣仔軍器廠街包圍警察總部,堵塞出入口、噴漆牆壁並擲物示威。混亂中,被告戴口罩及手套,於車閘附近兩度對一名便衣警員揮拳並後踢,警員逃入平台才脫圍。其後,被告於2019年11月未按期歸押,翌月被捕,案件分別被裁定暴動罪、普通襲擊罪及不歸押罪成立。</p><p>依《公安條例》第19條,暴動最高刑10年,區域法院可判7年;普通襲擊最高12月;不歸押起點3月,認罪減三分之一。判刑須遵循上訴庭就暴動罪一般原則,兼顧阻嚇及維護公共秩序。</p><p>考慮被告與他人堵塞警總、侮辱及襲擊執法人員,嚴重擾亂公共秩序,加上地點特殊、規模龐大及口罩隱匿身分屬加刑因素;暴力程度中度、無重傷及使用武器屬減刑因素;被告無前科且認罪減刑,但比重有限。遂以暴動罪量刑起點4年,減兩個月至3年10個月;普通襲擊量刑6月,減1月至5月;不歸押量刑起點3月,減1月至2月。</p><p>法官認為即便被告背景良好,亦須嚴懲暴力與法紀蔑視,以維護法治和公共安寧,並警誡青年切勿以武力傳達政治訴求。</p><p>被告因暴動罪判監3年10個月、普通襲擊罪判監5個月(與首罪同期執行)、無合理理由不歸押罪判監2個月(分期執行),合共4年監禁。

裁判官/法官:

郭啟安

法院:

區院

認罪:

不認罪

罪成:

罪成

判刑:

判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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