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決理由書/裁決書撮要(由AI生成)
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/或翻譯,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/裁決書為準。
判詞指出,被告於2019年6月26日在灣仔警察總部外,連同其他示威者堵塞出入口及破壞閉路電視,後在軍器廠街對一名警員連施二拳一腳;其後被告於裁判法院獲保釋後未按指定日期歸押,觸犯暴動罪、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無合理因由拒不到庭罪。
引用《公安條例》第18、19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相關條文,並考慮犯罪性質、行為後果、被告認罪態度及公共安全需求。
被告參與大規模非法集結演變暴動,並以暴力破壞社會安寧,排除自衛抗辯;對缺席聆訊行為須予懲戒,以示警誡。
被告襲擊行為非出於自衛,證供自相矛盾;控方增補WhatsApp證據申請偏見大於證明價值,予以否決。
被告就暴動罪及無合理因由拒不到庭罪名成立,襲擊罪因傷害輕微降格為普通襲擊罪成立;案件現已裁決罪名,量刑押後於待期再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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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刑理由書撮要(由AI生成)
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/或翻譯,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。
判詞指出,被告於2019年6月26日參與民陣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之和平集會後,隨大批人士前往灣仔軍器廠街包圍警察總部,堵塞出入口、噴漆辱警並擲雪球筒、雞蛋等物品。期間,一名便衣警員嘗試重返警署,遭示威者包圍;被告兩度對該警員揮拳並踢踹,警員以雪糕筒及水刮自衛後倉皇逃入警署。被告其後獲保釋,未依期歸押並潛逃近一月,終於12月17日遭拘捕還押。
依《公安條例》第19條,暴動罪最高可判監10年,區域法院最高可判7年;並參考上訴庭就暴動罪闡述之十二項判刑考慮因素,包括暴動是否預謀、參與人數、暴力程度、對公共秩序之影響等。
考慮示威者包圍警總嚴重擾亂公共秩序,地點敏感且對法治構成即時威脅;被告行為雖屬偶發且未造成人員重傷,惟情節具挑釁性;被告無前科酌情減刑。
法庭強調維護法治及公共安寧之決心,認為暴動罪須具足夠阻嚇性;譴責以暴力破壞社會秩序之行為,並警戒年輕人勿以武力表達政治訴求。
被告因暴動罪被判即時監禁三年十個月;因普通襲擊罪被判即時監禁五個月,與暴動罪同期執行;因無合理因由未依期歸押罪被判即時監禁兩個月,須分期執行;合計即時監禁四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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