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刑理由書撮要(由AI生成)
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/或翻譯,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。
判決指出,自2019年6月以來,香港爆發的廣泛抗議已升級為嚴重的公共秩序混亂;2019年7月14日,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三樓先後發生兩次暴亂。第一次暴亂發生在398號舖外,一大群示威者以雨傘、腳踢和硬物對一名休班便衣警員(PW1)進行暴力衝擊,導致其面部骨折並持續影響視力;被告1、2及3均承認參與該次暴亂。兩分鐘後,在383號舖外爆發第二次暴亂,一名穿制服警員(PW2)被追逐至手扶電梯,遭以雨傘刺、腳踢及拳打,頭皮撕裂及瘀傷;被告1及2承認參與該次暴亂。三名被告均就暴動罪名認罪,關於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指控則交由案底存檔處理。
根據《公安條例》第19條,暴動最高可判10年監禁;和平集會自由受保護,但不包括暴力行為。量刑必須兼具懲罰性與足夠威懾力,在日益動盪的形勢及上訴庭案例(梁天琦、鄧浩賢、SJ 訴黃之鋒)指引下,一般威懾的考量超越教化。
儘管被告及早認罪並表達悔意,他們自願參與兩次連環、有組織且在室內針對執行合法職務警務人員的暴亂,造成嚴重及持久的傷害。群體動力加劇了暴力行為,破壞了公共秩序和法治。個人從輕因素——包括年輕、家庭背景及社區服務——在遏止大規模混亂的需要面前,僅具有限權重。
各被告的參與均助長了集體暴力,個別行為不可孤立看待。暴動的嚴重性源於群體共同的非法目的。在此情況下,必須判處監禁,以回應公眾利益、維護法治並威懾類似犯罪。
在考慮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後,被告1及被告2各被判監禁四年,被告3則被判監禁三年四個月,所有刑期同時執行。 (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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