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刑理由書撮要(由AI生成)
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/或翻譯,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。
裁決指出,自2019年6月以來,香港因擬議《引渡條例》修訂而爆發持續升級的抗議,於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內先後發生兩宗暴動。便衣警員PW1及PW2與穿制服同袍從沙田中心的通道進入後,在三樓遭遇暴力人群。首宗暴動發生於398號舖外,制服警員被分隔,PW1只着標準背心及頭盔,僅持盾牌,被至少20名暴徒圍攻。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一連串以雨傘刺戳及猛擊PW1、並踢踺他,並領導襲擊;被告二擠入人群中,向趕到的警員投擲雨傘後逃走;被告三迅速施以二十多次雨傘攻擊,掉下武器後再撿起,並在逃跑時慶祝。PW1面部多處骨折、視力受損,需接受兩次手術,長時間病假,事業受影響。兩分鐘後,383號舖外爆發第二宗暴動:PW2被狂追至扶手電梯上上下下,然後被一群包括被告一及被告二的人圍攻,以雨傘刺戳及踢踺,導致頭皮裂傷、瘀傷及腫脹。被告一及被告二就兩項暴動罪(第1及第3控罪)認罪;被告三僅就第1控罪認罪。蓄意造成嚴重傷害的控罪則存檔。定罪後,法庭接納了廣泛的緩刑陳辯,包括社會背景、悔意、社區服務及與年齡相關的報告。
根據《公安條例》第19(1)及(2)條,暴動罪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。法官採納了既有指導性案例,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鄧浩賢案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天琦案,以及來自R訴凱德案的原則,即參與集體非法集會的嚴重性源於群體暴力。第一宗暴動設定了五年監禁為起點,第二宗則為六年,隨後予以提早認罪折扣。
法庭強調暴動對法治的直接且嚴重影響,有必要維護公共秩序並遏止襲警。兩次襲擊的殘暴性與惡毒性、所造成的嚴重傷害──尤以對PW1的持久傷害為甚──以及有組織的群體動態,包括人鏈及預置的口罩和雨傘,都需要予以懲罰。室內場地並不減輕罪刑。一般威懾及維護合法集會的公共利益,均重於個人緩刑因素。
法官在承認被告的悔意、年輕、清白紀錄及社區貢獻後,仍認為與強烈的威懾、懲罰和警戒需要相比,個人緩刑因素分量甚微。個別行為不能與集體暴力分開考量。為重申絕不容忍大規模擾亂及對執法者的暴力,監禁刑罰不可避免。
考慮被告提早認罪而減刑三分一後,法庭就第一宗暴動(第1控罪)對每名被告判處3年4個月監禁。至於第二宗暴動(第3控罪),被告一及被告二各判4年監禁。各項刑期同時執行,故被告一服刑4年,被告二服刑4年,被告三服刑3年4個月。 (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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