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nti-elab-973 DCCC813/2019 有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

文件編號:

anti-elab-973

案件編號:

DCCC813/2019

控罪:

有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

涉事日期 :

2019-07-14

涉事地點 :

沙田

判決理由書/裁決書撮要(由AI生成)

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/或翻譯,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/裁決書為準

沒有判決理由書/裁決書。

判刑理由書撮要(由AI生成)

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/或翻譯,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

判詞載述,自2019年6月以來,香港因擬議的引渡法例產生日益升溫的抗議,並在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三級平台連續爆發兩起暴亂。便衣及制服警員進入商場驅散人群,但遭至少二十名手持雨傘、酒瓶及其他堅硬物件的示威者分隔並暴力襲擊。被告參與了兩次暴亂:首次在398號舖外,一名警員(PW1)在被揮拳、踢踹及捅刺後,導致多處面部骨折、眼部受傷,並需接受手術;第二次在383號舖外,另一名警員(PW2)被踢下電梯、揮拳、踢踹及捅刺,造成頭皮裂傷及瘀傷。被告就暴亂指控認罪並被定罪,相關嚴重身體傷害指控則存檔處理。

根據《公安條例》第19條,暴動可判最高十年監禁。法官強調,雖然和平集會受保障,但參與暴力或發出暴力威脅已逾越合法範疇。量刑須兼顧個別及一般阻嚇,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,並遵循如梁天琪及鄧浩然等既有權威案例。

室內暴亂雖屬偶發,卻極為殘暴,並涉及有組織的人鏈及預先準備的作案工具。執行合法職務的警員被針對,遭受嚴重且改變人生的傷害。雖被告提出悔意、認罪、年輕及良好品格作為減刑理由,但非法集會的集體力量及對執法部門的直接襲擊,均需採取懲罰性態度。參與大規模暴力行為,其嚴重性源於非法集會的綜合效應,個人減輕情節在阻嚇未來動亂的需要面前分量不足。

法官認為,暴動罪的刑罰必須具備足夠的懲罰性及阻嚇性,以彰顯對暴力群體性騷亂的不容寬恕。維護社會安定的公共利益高於個別情況。對於如此嚴重的公眾秩序破壞,立即執行監禁刑不可避免,個人因素不得削弱其阻嚇目的。

被告在首次機會便認罪,獲准減刑三分之一。第一項暴動指控方面,三名被告均被判監禁3年4個月;第二項暴動指控方面,首兩名被告被判監禁4年。所有刑期同時執行,故首兩名被告合共服刑4年,第三名被告則服刑3年4個月。 (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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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資料

文件編號 anti-elab-973
案件編號 DCCC813/2019
裁判官/法官 胡雅文
法院 區院
是否認罪 認罪
裁決 撤控
控罪 有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
涉事日期 2019-07-14
涉事地點 沙田
判決理由書(AI撮要) 沒有判決理由書/裁決書。
判刑理由書 查看
判刑理由書(AI撮要) 判詞載述,自2019年6月以來,香港因擬議的引渡法例產生日益升溫的抗議,並在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三級平台連續爆發兩起暴亂。便衣及制服警員進入商場驅散人群,但遭至少二十名手持雨傘、酒瓶及其他堅硬物件的示威者分隔並暴力襲擊。被告參與了兩次暴亂:首次在398號舖外,一名警員(PW1)在被揮拳、踢踹及捅刺後,導致多處面部骨折、眼部受傷,並需接受手術;第二次在383號舖外,另一名警員(PW2)被踢下電梯、揮拳、踢踹及捅刺,造成頭皮裂傷及瘀傷。被告就暴亂指控認罪並被定罪,相關嚴重身體傷害指控則存檔處理。</p><p>根據《公安條例》第19條,暴動可判最高十年監禁。法官強調,雖然和平集會受保障,但參與暴力或發出暴力威脅已逾越合法範疇。量刑須兼顧個別及一般阻嚇,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,並遵循如梁天琪及鄧浩然等既有權威案例。</p><p>室內暴亂雖屬偶發,卻極為殘暴,並涉及有組織的人鏈及預先準備的作案工具。執行合法職務的警員被針對,遭受嚴重且改變人生的傷害。雖被告提出悔意、認罪、年輕及良好品格作為減刑理由,但非法集會的集體力量及對執法部門的直接襲擊,均需採取懲罰性態度。參與大規模暴力行為,其嚴重性源於非法集會的綜合效應,個人減輕情節在阻嚇未來動亂的需要面前分量不足。</p><p>法官認為,暴動罪的刑罰必須具備足夠的懲罰性及阻嚇性,以彰顯對暴力群體性騷亂的不容寬恕。維護社會安定的公共利益高於個別情況。對於如此嚴重的公眾秩序破壞,立即執行監禁刑不可避免,個人因素不得削弱其阻嚇目的。</p><p>被告在首次機會便認罪,獲准減刑三分之一。第一項暴動指控方面,三名被告均被判監禁3年4個月;第二項暴動指控方面,首兩名被告被判監禁4年。所有刑期同時執行,故首兩名被告合共服刑4年,第三名被告則服刑3年4個月。 (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)

裁判官/法官:

胡雅文

法院:

區院

認罪:

認罪

罪成:

撤控

判刑:

沒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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